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钳住政府拔毛之手 王建勋

2012-08-03 09:41:03 来源:转 载 作者:实话实说 评论:0 点击:
不受限制的征税权,具有致命的杀伤力,使人遭受奴役。如果一个人的财产是不安全的,那么,他(她)的人身,甚至生命也都不会安全。
三公经费的公布,既让人感到鼓舞,也让人感到沮丧。鼓舞的是,三公消费不再是秘密;沮丧的是,三公消费居高不下,没有人交代它们是否必要与合理。仅国税总局一家的三公经费,就高达20多亿,公车消费超13个亿。一个征税机构,花钱如此大方,估计不知道纳税人的钱来之不易。老子曰:“民之饥,以其上食税之多,是以饥。”
征税就像从鹅身上拔毛 要拔得最多又要它叫得最少
看来,治理三公经费及其他不必要开支,有必要从源头上下手,限制政府“拔毛”的能力——约束其征税权。17世纪时,“太阳王”路易十四手下的财政大臣柯尔贝,曾恬不知耻地说:“征税的艺术,就像从鹅身上拔毛,既要拔得最多,又要让它叫得最少。”将征税比作拔毛,是这位大臣服务于暴君的心得,也是一个无限政府的真实写照。人类从无限政府迈向有限政府的努力,就是从限制政府拔毛的能力开始的,约束其肆无忌惮拔毛的行为。
1215年的英格兰《大宪章》,就是25个贵族制约约翰王征税权的重大努力。它规定,未经贵族们同意,国王不得擅自征收苛捐杂税。后来,随着议会的成长和代议制的演进,出现了“无代表,不纳税”的原则,即如果议会里没有自己选举的代表,一个人是可以拒绝纳税的。英国1689年的《权利法案》规定:“凡未经国会准许,借口国王特权,为国王或供其使用而征税,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,皆为非法。” 在“光荣革命”之后的英国,征收未经议会授权的任何赋税,均以抢劫罪论处。
“无代表,不纳税”,是限制政府征税权的重大变革,将征税的合法性,建立在了同意的基础之上。它意味着,未经纳税人同意,统治者是不得擅自征税的,或者说,征税是没有合法性的。表达这种同意的方式主要是,纳税人有权选举自己的代表,由代表决定是否批准征税的法案。这包含两个步骤:一是纳税人通过自由竞争性的选举方式,选择代表自己利益的议员,由其组成立法机关——议会;二是由议会确立关于征税的法律,行政机关只能执行这些法律。
当然,议会的征税立法权,还须受到宪法的约束,经受违宪审查的洗礼,即从“税收法定主义”走向“税收宪政主义”。之所以议会的征税权也须受到限制,是因为征税是对公民财产的褫夺——尽管它披着合法的外衣,而财产权是一项基本权利,必须受到严格保护。罗马法谚云:“无财产即无人格。”财产权是一个人获得独立和自由的基础。倘若政府可以随意向人们征税,不仅公民的财产权,而且其他自由与权利也将处于危险之中。美国大法官马歇尔说:“征税权包含有毁灭的力量。”不受限制的征税权,具有致命的杀伤力,使人遭受奴役,甚至沦为财产。如果一个人的财产是不安全的,那么,他(她)的人身,甚至生命也都不会安全。
行政权一权独大,征税法律是行政机关意志表达
反观当下中国的征税制度安排,征税权几乎不受限制。且不论政治架构和人大本身的制度设计缺陷,仅就征税立法而言,政府几乎可以制定任何关于征税的法律或者法规,无论是增加税种还是增加税率,而且,大部分事关征税的规则,都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。除了少数几部征税法律,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以外,其他大部分法规都是由国务院或者税务机关制定的。众所周知,在行政权一权独大的格局下,即使那些由立法机关通过的征税法律,也不过是行政机关的意志表达而已。这样,确立征税规则的机关和执行这些规则的机关合而为一,出现了孟德斯鸠担忧的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合流,民众的财产安全难以保障。
欲改变这种局面,必须构建民众的同意机制,确立分权制衡的制度安排。至少应当尽快变革的是,征税的规则不能再由行政机关制定,尤其应当杜绝“部门立法”。其害处显而易见,行政部门为了自己的利益和便利,不经正当程序而发布任意武断的命令,无视民众的权利和自由。在这种格局下,无论是人们按照家庭计税的呼吁,还是他们减税免税的请求,都被当作“浮云”,难以获得应有的尊重和考虑。
当然,重大的法政变革是不可回避的,尽管这是一条不归路。在这条道路上,每个人都负有改变的责任,不要期望掌权者,也不要期望“体制”或者“社会”的自我变化。只有当每个人都认识到,自己作为纳税人的权利,认识到自己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,并从自我做起,以各种方式推动制度革新时,政府拔毛之手才能受到钳制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作者王建勋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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